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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疾而步穩,各項規章辦法密集出臺,法規體系不斷完善,政府采購因此有了穩固的“地基”和堅實的“框架”。為健全科學高效的采購交易機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應運而生;為改進評審機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再度修訂;為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措施,《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三年行動計劃》《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等相繼出臺;為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發布……
“九層之臺,起于累土。”政府采購制度的建設完善并非能一蹴而就。未來,政府采購將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邁向縱深,更進一步。
交易規則日臻完善
改革“快車”不“慢待”,交易規則的健全首當其沖。
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主要采購方式,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規模占比最大、使用最為頻繁。為了規范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財政部于2004年頒布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其在規范招標采購活動、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實現國家政策目標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其作為政府采購領域的第一個部門規章,在制定之時,政府采購市場還不完善,政府采購實踐還不充分,各方對政府采購的理解也不到位。隨著國家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政府采購實踐的不斷發展,18號令亟需向著更加市場化、法制化、規范化、國際化的方向調整完善。
為此,財政部于2017年對18號令作了修訂,并公布了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號令一共7章88條,在18號令的基礎上刪除了36條,新增了34條,修訂了54條,對18號令作了全面修訂,是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基本要求的細化補充,與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進行了銜接,其中強化了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推進了結果導向轉變;完善了公平交易規則,提高了透明度和公正性;完善了采購程序,著力提高了采購效率;規范了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增強了邀請招標方式的靈活性;強化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落實了權責對等要求;保障了供應商權益,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除此,財政部還進一步明確了批量集中采購的交易規則,2016年末財政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結合采購人的現實需要深化批量集中采購改革。與過去相比,作出了5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建立批量集中采購與協議供貨價格聯動機制;二是開展批量集中產品售后服務單獨采購;三是京外中央單位空調機采購不再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四是京內中央單位空調機批量集中采購的頻次調整為第二、三季度按月執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進行;五是各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將協議供貨采購數量嚴格控制在同類產品上年度購買總數的30%以內。這些變化有利于發揮集中規模及價格優勢,提高采購效率和效果。
事實上,交易規則的改善不僅體現在不同的采購方式上,也表現在各類采購對象上。為進一步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財政部于2018年6月發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擬將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臺,對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進行頂層設計,為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全面、完整和可操作的政策框架和制度保障。其中對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承接主體確定方式等作出了新規定。
代理機構管理和評審專家機制“再做加法”
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是政府采購的兩個重要方面,建立和改進兩者的工作機制,方能讓政府采購“不亂于行”。
讓專業的人辦專業的事兒。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后,代理機構數量出現井噴式增長。然而,代理機構素質良莠不齊、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也日益凸顯。為此,財政部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放管服”改革,取消資格認定,做好“放”的“減法”;實行便利的登記制,做好“服”的“乘法”,在此基礎上,又在“管”上做“加法”,出臺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于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對于評審專家,財政部于2016年11月發布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從9個方面規范了對評審專家的管理要求,并對評審專家的抽取、費用支付等問題分別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辦法》的修訂一方面從制度層面裨補闕漏,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評審專家管理的要求,在制度上建立健全評審專家進入、使用、退出機制,明確專家評審工作紀律和要求、專家回避情形、專家對評審報告的爭議處理、專家名單保密與公告要求、專家履職情況記錄、專家庫動態管理等內容。另一方面從操作層面對癥下藥,結合實踐中反映出的問題,適應政府采購管理環境的變化,針對專家權責不對等、專家不足,以及少數專家不專、不公等現象制定完善措施。
政策功能措施“落地有聲”
“一枝一葉總關情”,取之于民還要用之于民。伴隨著我國政府采購政策同各項宏觀經濟政策和社會事業發展聯系越來越緊密的節奏,政策功能體系更需不斷強化。
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于2018年11月聯合印發了《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三年行動計劃》,其指出,要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府機構應預留本部門年度采購預算總額30%以上面向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業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聯合體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推進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鼓勵為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供履約擔保和融資擔保等服務,營造融通發展良好外部環境。
此外,財政部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還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政府采購政策支持范圍再次“擴容”。其中明確,政府采購將通過享受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政策、在非招標方式采購等方面進行支持,鼓勵采購人優先選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等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對于節能環保,政府采購也有“新動作”。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日前聯合出臺《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 ,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通知明確,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節能環保清單由產品清單改為品目清單,逐步擴大認證機構范圍,統一公布相關認證機構和獲證產品信息,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
監督管理機制“環環相扣”
“靡不有初”,也要“有終”。政府采購是一個連續的過程,任一步驟出現紕漏,都會影響最后的采購結果。為此,多項制度相繼出臺,為政府采購各環節嚴格把關。
采購伊始,就要嚴把采購人和集中采購機構的內控管理關口。近年來,一些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積極探索建立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總體上還存在體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發展不平衡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流程控制,促進政府采購提質增效,財政部于2016年7月印發《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的指導意見》,出臺多項措施加強內控管理。其中要求采購當事人通過明晰事權,依法履職盡責;合理設崗,強化權責對應;分級授權,推動科學決策;優化流程,實現重點管控等。
關于采購流程,在“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大環境下,財政部根據國家電子政務總體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有關要求,制定出臺了《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政務信息系統采購管理。《辦法》對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的工作職責,采購需求,大數據、云計算、IPv6等新技術的應用,采購方式和評分方法,履約驗收等內容作了規定。該《辦法》已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采購“末端”方面,2016年11月,《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對采購過程中的“一頭一尾”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的結果管理。
對于事后的質疑投訴環節,財政部對原有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令”)進行了修訂,出臺了《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20號令自2004年頒布施行以來,有效防止和糾正了政府采購不當和違法行為,保護了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深入,20號令已不完全適應現行法規及實際監管的需要。為了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關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優化政府采購監管救濟措施,推動政府采購管理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轉變,進一步維護供應商合法權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證市場活力的持續釋放,財政部對20號令進行了修訂。94號令較20號令增加了“質疑提出與答復”一章并對質疑程序予以規定,還對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細化,進一步強化公開透明,提高采購效率,保障公平公正,明確了財政部門的相關權責,納入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還參照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技術性完善。此外,為保障94號令于2018年3月1日起順利實施,財政部組織力量起草了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函和投訴書范本,并于去年2月正式發布,使全國各類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質疑與投訴有了統一的范本。
此外,《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出臺,以及《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簽署,都標志著政府采購事后監督與管理進一步加強
轉自中國政府采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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